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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工伤的认定程序和待遇是怎样的?
来源:www.yn315.cn 发布时间:2023/5/30 15:59:12

    大家好,大家如果想要咨询和缴纳单工伤可以联系我们18183866040。今天我们带大家来一起来看一下什么是工伤,单工伤缴纳之后的工伤认定程序是和待遇是怎样的!帮助大家去更好的了解工伤和进一步选择工伤,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列举了典型工伤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伤害与其工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但法律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将这些情形也纳入了工伤范围,视同工伤。这些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伤害是由于首身的故意或者是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导致的。虽然工伤保险法采无过失补偿原则,但是这些行为本身为法律和社会道德所不容,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如果依然享受补偿则与法律自身相矛盾、与社会正义不符。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

(二)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伤害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机构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三)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1.医疗待遇。2.工资福利待遇。3.生活护理待遇。

(二)工伤致残待遇

1.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2.伤残待遇

    (1)一至四级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些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经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法律规定这些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为了弥补职工因工伤造成的收入损失,赔偿伤残职工的身体伤害,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关系相衔接,工伤职工还享受以下待遇:1)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是: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时,伤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网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为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长期、稳定的保障,《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伤残津贴。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伤残职工工作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是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出于保护工伤职工的目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考虑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障碍对就业的影响,同时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重新就业前有必要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疔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工伤职工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致残待遇中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因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另外,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五、六级伤残待遇或者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三)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包括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3、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只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主要是因为伤残职工被鉴定伤残等级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相同。工伤职工死亡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作为遗产由其近亲属继承

(四)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或丧失了享受待遇的前提时,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情形如下: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的介绍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任何单工伤问题想要咨询缴纳单工伤的可以联系我们18183866040